沪住建规范联〔2018〕9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1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 民 防 办

市 水 务 局

市 消 防 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 14 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多图联审”定义)

  “多图联审”是指将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 部门的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 构受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 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 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 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 图联审”实施综合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 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 托,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具体管 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市级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 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分工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支 持。

  第五条(委托方式)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并支付审查费用。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 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就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 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事项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 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 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的上海市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完成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报送。 


  第七条(技术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如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消 防设计等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线上咨询。 相关管理部门的咨询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八条(审查申请)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登录“联审平台” 填写施工许可申请表,上传相应资料,并通知设计单位按要求 一次性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 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符合《上海市工程设计、 施 工 及 竣 工 图 数 字 化 和 白 图 交 付 实 施 要 点 》( 沪 建 建 管 联〔2016〕596 号)中规定的关于电子图纸格式及数字签章的要求;

  (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分期或分阶段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幕墙和深基 坑分阶段送审。

  分期或分阶段送审的,每期、每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应当与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 明细一致。同一项目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受理)

  “联审平台”接受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后,通知施工图 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内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对: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求填写设计人员,勘察设计 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进 行数字签章和签名。

  送审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 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是否符合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 门委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审查时限)  

  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20 个工 作日,“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15 个 工作日。

  企业投资类的“工业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10 个工作 日,“小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三类保护项目”和“其他项目”施工图审查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计算自受理日起至审查通过日止,其中不包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根据规定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三条(审查结果)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上海市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联合审 查合格书》),并对审查合格的电子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数字签 章。《联合审查合格书》中载明设计文件符合消防、民防、卫 生、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的审查意见视作管理部门意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相关资料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审 查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送原施工图审查 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争议问题处理)

  当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与勘察设计单位出现 技术争议时,应当按照《关于快速处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 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的通知》(沪设审发〔2017〕13 号)进行 处理。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 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查申请的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联审平台”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建筑师负责制)

  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执行建筑 师主动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由建设管理部门先行核发施工 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执行建筑师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月内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手续,并取得《联合审 查合格书》。期间,由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属实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 查机构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部 门可在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联审平台”提出意见,提示施工图 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审批部门可对施工图审查机 构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要求的,审批部门 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发现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 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使用,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委 托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统一组织审批部门共同制订 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联合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牵头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建立 “多图联审”监督检查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 专家应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建设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多图联审”监督管理,督促工 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责任,严 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审 查机构的审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多图联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 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审查内容的要求,造成损 失的,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审查满意度测评)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采用委托第 三方测评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作为监管和认定的参考。

  第二十条(数据统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本部门的“多图联审”检查数据 提交市审查中心。市审查中心应对“多图联审”的检查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并结合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形 成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培训指导)

  市审查中心应定期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 及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